首先,债券融资支持方式更可取,也可支持保障房建设。以贷款形式来直接支持保障房建设,收益看起来有保证,但风险过大,而且管理要求很高。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认为,通过购买债券的形式可以间接为保障房建设提供融资,由财政部发行住房债券,由公积金银行以闲置资金来自由认购。这些债券不仅信誉高,安全性好,还可以随时在债券市场和银行间上市交易,流动性强。 其次,打破公积金区域化管理制度,像银行一样全国流通。住房公积金最需要打破区域化管理体制,实现资金的跨区域调度配置。公积金银行在执行政策性业务的基础上,严格实施规范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,各地分支机构在业务管理上有一定的自裁权利和自由度,但有全国中心和统一的运作原则,资金实施全国统一集中调度,强化整体的抗风险能力。 再次,解决住房公积金权属不清的问题。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法律地位没有规定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张东说,通过公积金银行,缴存人缴存的专项住房储蓄资金——公积金成为银行的资产,缴存人和银行之间通过住房储蓄合同确立债权债务关系,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,缴存人有权取出住房公积金。 还有,理顺了住房公积金、缴存人与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。当前,由于《条例》规定不清,导致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乱、界定不清晰。而公积金银行模式中,缴存人缴存的公积金属于银行资产,银行是资产的所有人和管理人,资产经营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归银行所有,缴存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(比如购买房屋或退休等)取出所缴存的公积金。 最后,强化了住房公积金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。目前,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,不仅承担着决策职能,还承担着监督职能。陈杰说,现行的“管委会”决策实质上是政府部门决策、政府官员决策。公积金银行就不存在外在的管理委员会,其内化为银行董事会,银行董事与银行之间形成利益关系并受到法律约束。 谨防地方政府“抽资”冲动 不少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提出的将“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”作为公积金改革的一个方向,乃至建立“住宅银行”,但也有人持保留和观望态度,认为在当下条件下实施难度大,更难“一步到位”,为此需要审慎探索。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陈祖信认为,目前公积金中心有两个属性: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属性和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属性。公积金大量存款结余是结构性的,目前有一些城市公积金个贷率很高、存在流动性紧张,但大部分城市则存在不少结余,“与其向银行借款,不如在公积金中心之间形成更大范围的互助”。他建议,关于公积金中心的跨地区互助,可以在几个管理比较好的城市先进行试点。 还有一些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提出,对行政管理和资金运作实行“两条线运作”、“管用分离”——按照基金运营管理的模式,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建立行政管理机构,行使监管职能,但从事资金业务;同时,建立相应层面的基金运营中心,从事资金运行管理,但剥离行政职能。在此基础上,可探索成立类似的“住宅 银行”,由各种涉房资金按 比例入股,并根据银 行利率进行调剂。 不过,也有不少人持保留态度,认为当下条件还不尽成熟。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魏平坦言,对公积金中心变成政策性银行不看好,“单一的住房模式不可能提供足够的利润,而一旦变成逐利性的基金,就背离了公积金的属性”。 南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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