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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务员考试申论热词:有奖捉贼

来源:国家公务员考试网   发布时间:2014-02-13 考德上公培考德上公培V 考德上公培V 微博
     “凡现行抓获小偷者奖励1000元”!最近两个月,南京栖霞区胜利三村小区门口出现了这样一条横幅,成了附近居民议论的话题。
  按照当地的说法,其实这个横幅并不只是为了抓小偷,“一来,是为了提醒大家要有防盗意识,二来,可以对小偷有警示的作用。”但不管如何,鼓励全民有奖抓小偷并不妥当,也不合乎法律要义。
  首先,“抓小偷”是公安部门的事,虽然公民有协助抓小偷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,但公安部门才是从事此项治安执法的权力机关。所以,鼓励全民有奖抓小偷,事实上是将法律赋予的专项职责进行扩大,更是潜移默化地增加公民的非权利性执法义务,这显然是不合适的。其次,抓捕小偷更需要保护自身安全,在面临盗窃行为时,公民在能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保留证据等候公安部门处理时可以“理性出手”,但如果盗窃行为发生中 公民的见义勇为存在安全隐患,那么法律是不主张公民坚决出手,这时候采取偷偷拍照、拨打110报警电话,或者采取措施保留证据供公安部门依法侦查打击惩戒,这样的“见义智为”才是更科学更理性的。但是如果过多的渲染或者采取奖励激励措施实施“全民有奖抓小偷”,却是在暗示和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抓小偷行为,这看似合理但却颇具鼓励向危的隐患意味,并不值得提倡。

  防盗确实是公民的义务责任和保障权利的积极干预,但最理想的举措,是强化防盗意识,提高防盗能力,培养理性的参与打击盗窃犯罪行为。因而,与其“全民有奖捉贼”倒不如“全民警示防盗”,一方面是加强打击治理盗窃犯罪的法律宣传,警示犯罪分子尽早打消犯罪念头,并形成依法从严打击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。另一方面则是普及科学防盗常识和理性制止犯罪行为常识。引导人们在加强防范、科学预防的基础上,知道发现盗窃行为时该如何科学理性地应时而为。当然,这更需要公安、综治部门等加强巡逻巡查、建立健全科学的打击犯罪行为快速反应联动机制。这才是打击和治理盗窃犯罪的务实应对和积极干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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